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强化市场主体责任,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“保安全”本质属性,近年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认监委)采取了“放管服”系列改革措施,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行不断优化调整。
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,科学规范制度实施,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、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,按照总局统一部署,认证监督管理司拟对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及对应相关规章予以全面修订。修订工作将依据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(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[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])的相关要求开展。
考虑到疫情期间不便实地走访调研,此次采用广泛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。
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,该规定涉及相关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、生产者(制造商)、生产企业、销售商(含网络销售商)、进口商、消费者等,因此特设计此调查表供问题调查使用。本调查表仅用于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的修订研究工作,请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和支持。
请将此调查表于4月30日前反馈至:wuhw@ccai.cc、xfprzc@samr.gov.cn邮箱。邮件主题请注明“117号令及相关规章修订”字样。 |